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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0-08-04访问次数: 字号:[ ]


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常农产函[2010]10号

  各区县(市)乡镇企业局、市直龙头企业:

  根据《常德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经市局研究,决定对全市部分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监测范围

  2008年之前授牌的市级龙头企业

  二、监测程序

  (一)市直市级龙头企业(包括西洞庭)向市乡镇企业局提出书面监测申请,其它市级龙头企业向所在区县(市)乡镇企业局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材料。

  (二)市局和各区县(市)乡镇企业局将对企业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,并到企业采取听汇报、查资料、看财务报表、座谈、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监测评定,并把厂容厂貌列入监测范围,提出初步监测意见。

  (三)各区县(市)乡镇企业局对所属企业的监测材料汇总后,撰写监测综合分析报告送市乡镇企业局。

  (四)市乡镇企业局对各区县(市)和市直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,重点进行抽查。提出监测意见报市领导审定后,发布监测结果。

  三、监测材料

  (一)企业监测材料(由企业提供)

  1、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情况报告,包括企业基本情况、经济效益;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、与农户连接的方式、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户增收的基本情况;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(税收、项目安排、金融扶持等);企业创品牌出口创汇情况、存在的问题、今后打算和建议。

  2、常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(附后)。

  (二)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(由区县(市)局提供)

  各区县(市)乡镇企业局在对所属企业监测的基础上,要认真撰写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综合分析报告,内容包括监测审核意见,企业发展运行总体情况,政策落实情况,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,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,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乡镇企业局。

  四、有关要求

  (一)被监测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,不得弄虚作假,如有虚假行为,经查实,列为不合格企业。

  (二)各区县(市)乡镇企业局要切实履行职责,组成专门班子和人员严格按照《监测办法》的规定,认真进行监测评定。做到公开、公正、严明。

  (三)材料报送:被监测企业材料和区县(市)审核意见及综合分析报告报市局。

  (四)时间要求:各区县(市)对所属企业监测评定8月上旬以前完成,并把材料报送至市乡镇企业局(市直企业材料8月上旬直接报市乡镇企业局)。

  (五)公布监测结果。市局将对各区县(市)上报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,并于8月中下旬安排重点抽查,将审核和抽查情况综合后形成监测意见,报市领导审定后,公布监测结果。

  附:运行监测表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8月4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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